为了提高归档材料(含文件、合同、协议、单据、图纸、资料等)的质量,节约库房空间,更为避免发生不归档材料泄密事故,制定本办法。
一、不归档材料范围
(一)重份材料;
(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材料;
(三)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或交换来的材料;
(四)上级机关普发(非专指高校)供参阅、不办的材料;
(五)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六)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未生效的材料;
(七)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八)未经学校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正式印发前的各次校对稿(学校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九)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设性意见的人民来信;
(十)校内各单位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十一)学校负责人兼任外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材料;
(十二)非隶属本校抄送的不需办理、也无参考价值的材料;
(十三)未按科研管理程序列入计划、未经签定和计算工作量的个人项目;
(十四)仪器设备的广告、宣传材料、定货会、展销会宣传品;
(十五)不反映本校的工作、活动以及音响、画面严重失真、内容残缺无使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二、不归档材料处理
(一)各单位务必将本单位(包括项目组)形成的不归档材料以及被档案馆和归口立卷部门退回的不归档材料妥善保管,以免造成泄密;
(二)各单位每年在整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时,要同时清理不归档材料。该销毁的及时销毁,需要暂存的由本单位单独组卷保管。
(三)销毁涉密的不归档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一般性材料可以采用简单方法进行登记(如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经本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四)销毁涉密的不归档材料必须由两人监销,销毁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介入。